第三十七条

有效

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故意隐瞒禁止聘用情形或者提供虚假资格审查材料的;

(三)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者拒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四)严重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或者管理规章制度的;

(五)严重失职,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