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第三十六条有效辅警履行职责,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的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举报辅警涉嫌违纪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和反馈制度,畅通投诉举报通道,对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应当依法依规及时查处并向举报人反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