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辅警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接到报警、遇到或者发现重大情况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迟报、漏报、瞒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