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包含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层级管理、依法续签或者解除合同的主要依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