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工作年限和考核结果,对辅警实行层级化管理,辅警层级由高至低依次设置为一级至七级,层级之间不具有领导、指挥或者隶属关系。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辅警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层级管理、表彰奖励、优待抚恤等配套制度。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