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二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有效根据工作需要,辅警可以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履行职责期间,具备相应资格的,按照规定可以驾驶警用汽车、摩托车、船艇、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操控警用机器人、无人机等智能设备。辅警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使用必要的约束性警务装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辅警在人民警察的指挥或者带领下,协助开展与执法有关的辅助性工作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