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实行乡村垃圾清扫管理责任人制度,由责任人负责责任区域内垃圾的清扫管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村民的宅基地、承包地、居住地和畜禽养殖圈舍,使用人为责任人;

(二)集市、农贸市场,管理者、使用者为责任人;

(三)景区(点)、餐饮、娱乐、商店等经营场所,管理者、经营者为责任人;

(四)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者为责任人;

(五)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使用单位为责任人;

(六)公路、铁路、机场、车站,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七)建设施工场所,建设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跨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