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乡村可回收垃圾资源化利用、易腐烂垃圾和煤渣灰土就地就近消纳、有毒有害垃圾单独收集贮存和处置、其他垃圾无害化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乡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探索符合乡村特点和村民习惯、简便易行的分类处理模式,因地制宜采用小型化、分散化的无害化处理方式,减少垃圾出村处理量。
垃圾房、垃圾桶(箱)等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合理设置。收集容器应当具有密闭功能,设置位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便于投放、收集和运输。
乡镇垃圾中转站应当满足乡村垃圾日产日清要求,并配置垃圾收运车辆。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