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村人口密度、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合理确定乡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加强污水资源化利用,统筹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推广适合不同类型乡村的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和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和生态处理工艺,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鼓励城市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寨延伸覆盖。不具备条件接入城镇污水管网以及不适宜集中处理的,鼓励和支持建设小型、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