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乡村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对在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