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乡村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环境卫生管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参与乡村环境卫生治理意识和守法意识。鼓励和支持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对乡村环境卫生治理进行宣传和舆论监督。鼓励和支持教育机构依托线上线下课堂教学、校园活动、社会实践等平台,开展乡村环境卫生治理相关教育。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新媒体、广播、道德讲堂、宣传栏等多种方式,宣传乡村环境卫生知识。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