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乡村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