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乡村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乡村转移、倾倒、填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