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乡村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河流、湖泊、水库、溪流、河塘、沟渠、道路等直接排放粪便、污水以及丢弃畜禽尸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