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乡村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乡村环境卫生的义务。对违反乡村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导、制止、举报或者投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及时依法处理违反乡村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