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乡村环境卫生的义务。对违反乡村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导、制止、举报或者投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及时依法处理违反乡村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