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乡村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三条有效实行乡村环境卫生管理目标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落实乡村环境卫生管理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