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乡村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乡村保洁制度,建立乡村保洁队伍,按照人口规模、作业范围、劳动强度等合理配置保洁人员,负责乡村公共区域环境卫生保洁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作业。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