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乡村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二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环境卫生管理日常巡查机制,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环境卫生管护责任。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