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乡村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七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持续开展村寨清洁行动,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文明农户、卫生家庭、美丽庭院、美丽乡村等评比活动。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