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持续开展村寨清洁行动,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文明农户、卫生家庭、美丽庭院、美丽乡村等评比活动。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