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乡村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八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改善卫生环境,降低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密度,消除其孳生条件。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