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村(居)民应当履行清洁义务,保持各自住宅及房前屋后、庭院等环境清洁卫生,规范和清理草堆、粪堆、煤堆、柴堆等堆放点。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