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乡村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六条有效村(居)民应当履行清洁义务,保持各自住宅及房前屋后、庭院等环境清洁卫生,规范和清理草堆、粪堆、煤堆、柴堆等堆放点。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