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乡村振兴主管部门统筹推进本辖区内乡村村容村貌整治提升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村实际情况,鼓励和支持因地制宜绿化美化水旁、路旁、村旁、宅旁及其他可以植树种花的区域。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