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乡村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四条有效畜禽养殖场应当设置污染物处理设施,对畜禽粪污、畜禽尸体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排放的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