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筹指导本辖区内畜禽污染治理工作,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畜禽养殖户应当及时清理畜禽粪便并通过生态还田、生产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方式对所产生的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有效治理。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