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进乡村厕所改造工作,合理选择改厕模式,整治露天粪坑,同步实施厕所粪污治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乡村厕所改造工作,建立管护机制。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相关工作。

鼓励推动乡村厕所改造与生活污水治理一体化建设,推进乡村厕所粪污资源化利用,推动厕所粪污就地就农消纳、综合利用。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