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乡村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进乡村厕所改造工作,合理选择改厕模式,整治露天粪坑,同步实施厕所粪污治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乡村厕所改造工作,建立管护机制。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相关工作。鼓励推动乡村厕所改造与生活污水治理一体化建设,推进乡村厕所粪污资源化利用,推动厕所粪污就地就农消纳、综合利用。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