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水环境治理纳入河(湖)长制管理考核体系,以房前屋后、河塘沟渠为重点实施控源截污、清淤疏浚,采取综合措施恢复水生态,消除乡村黑臭水体。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