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乡村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水环境治理纳入河(湖)长制管理考核体系,以房前屋后、河塘沟渠为重点实施控源截污、清淤疏浚,采取综合措施恢复水生态,消除乡村黑臭水体。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