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