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作业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