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