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种类、特点和危害,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衔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措施。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