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条有效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经检察建议督促仍然没有履行职责,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