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