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生产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