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和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人流干道、消防通道及设施器材、化粪池、电梯等重点部位、重要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并发出警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自身经营范围内对其服务区域的服务对象进行安全宣传、组织应急演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