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三十五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