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和应急预案,并依法履行审批、备案手续。举办单位在活动期间应当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保证活动场所的安全设施正常运转,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出现人员拥挤情况时,举办单位应当采取应急疏散措施,保障参加活动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