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和应急预案,并依法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举办单位在活动期间应当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保证活动场所的安全设施正常运转,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出现人员拥挤情况时,举办单位应当采取应急疏散措施,保障参加活动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