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布局、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安全出口、消防通道、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满足紧急疏散和应急救援要求;

(二)场所安全平面布局、安全警示标识、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并保持完好有效;

(三)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防泄漏、防雷、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和设备;

(四)生产经营区域和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疏散通道宽度、安全出口数目、应急避难场所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五)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同一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安全设施等实行统一管理;

(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要求。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