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高压电工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爆破作业、吊装作业等危险作业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定作业方案,经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查同意;
(二)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四)向作业人员说明现场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及应急措施;
(五)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前款规定的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