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每年再培训时间以及新上岗的其他从业人员的岗前安全生产培训、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国家规定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对离岗6个月及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换岗的从业人员应当根据新岗位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考核结果等情况。

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