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六条有效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应当经原批准单位同意。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