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条例/第三章 议案的审查和建议的交办/第二节 建议的交办第二十四条有效承办单位收到建议后,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向交办机构说明情况,经交办机构同意后退回,不得滞留、延误和自行转办。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