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承办单位收到建议后,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向交办机构说明情况,经交办机构同意后退回,不得滞留、延误和自行转办。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