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建立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全省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工作,定期研究相关重要政策、重点工作等事项。省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落实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的决策。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