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对优秀民族文化资源、产品、工艺、方法等,依法申请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申请优秀民族文化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政策指导、咨询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对成功申请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秀民族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