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发展促进第三十九条有效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设立民族文化团体,从事优秀民族文化传承、研究、宣传、表演、交流合作等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民族文化团体建设及其相关活动提供必要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并在登记注册、信息咨询、人员招募和培训、宣传展示演出等方面加强指导帮助,提供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