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发展促进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建设优秀民族文化产业园区,开展技艺传承培训、产品研发与生产经营、文艺演出、文化旅游、休闲娱乐、餐饮美食等活动,开发与优秀民族文化相关的内容创作、创意设计、媒体传播、会展演艺、版权贸易等特色产品和服务,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智慧旅游、网络视听、数字出版、动漫游戏等新型文化业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