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民族饮食特点,指导帮助分析市场需求及前景,从工艺改进、产品研发、标准制定、市场推广等方面,对民族饮食生产经营活动予以扶持。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挖掘绿色健康的民族饮食文化资源,收集、整理传统食材选用和食品加工方法,改进、创新生产、加工、烹饪工艺,培育创建民族饮食品牌,开发适应市场需要、方便储存运输、符合现代消费习惯的民族饮食新产品,通过开展连锁经营、建立餐饮联盟、举办食品博览会等方式,提升民族饮食竞争力、影响力。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