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保护传承第十八条有效实施城镇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农村人居环境改造等需要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应当听取民族工作主管部门、专家学者等意见,挖掘当地民族民居文化等优秀民族文化特质,提炼民族文化基因和要素,符合传承发展优秀民族文化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需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将体现民族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的建房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民依法有序建房。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