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保护传承第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化,抢救挖掘、保护整理、编辑出版民族传统经典、民间文学、民族语言文字典籍等。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