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保护传承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培养管理,建立完善代表性传承人评选认定、考核评价、动态管理、激励支持等制度。鼓励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建立传习所、实训站等开展传承活动,支持帮助有条件的代表性传承人发展民族文化产业,以产业化、市场化方式推动优秀民族文化保护传承。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