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保护传承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原生态优秀民族文化保护。开发利用原生态优秀民族文化资源应当进行评估论证,尊重并保留其独特性,突出并保有其核心内容、主要特色。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